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执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环路大召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8187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因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