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496号
申请人:***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成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羽佳
书 记 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