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2208号
原告: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南街村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沙元兵,董事长。
被告:冠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水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杜超林。
被告:中之力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刚。
原告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轴承有限公司、中之力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源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0元,保全申请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延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