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2民初9531号 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南山村南山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1201单元。 负责人:***。 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2025年12月12日,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宝家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