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5256号
原告: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贸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富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永富某某公司给付某某贸易公司货款27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以2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2日,某某贸易公司与永富某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永富某某公司因承建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向某某贸易公司购买防火涂料,金额为20000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转账支付,月结;某某贸易公司现场代表为***,永富某某公司现场代表为李某;如有纠纷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以双方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某某贸易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将防火涂料送至永富某某公司承建的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由其现场代表李某签订确认。永富某某公司收到防火涂料后,以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又要求某某贸易公司送货。2021年2月1日,某某贸易公司又将金额为105000元的防火涂料送至上杭县体育中心,由永富某某公司现场代表李某签字确认。永富某某公司二次收到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防火涂料共计305000元。
2021年2月3日,某某贸易公司向永富某某公司开具3000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富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了货款30000元。之后,经某某贸易公司多次催讨,永富某某公司一直拖延未付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某某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某某贸易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永富某某公司辩称,某某贸易公司起诉书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提供的产品没有规格型号及其数量价格,且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在永富某某公司发函整改后拒不改正,致使永富某某公司承建的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购销合同签订的前提。2019年10月12日永富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江苏某某集团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的《网架屋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第4条第9款约定“材料费的支付:除零星材料外,乙方必须提供材料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以甲方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的其他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22日,按照江苏某某集团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指示,永富某某公司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采购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购销合同》。所以,《购销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子合同,必须符合《承包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验收要求等技术规范。
二、某某贸易公司没有提供防火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购销合同》第9条“具体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以双方代表每次确定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价格随行就市”约定,某某贸易公司仅提供2021年1月24日和2021年2月1日由双方代表签字的供货单,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供货数量,因为永富某某公司承建的上杭体育中心项目钢结构防火涂料有设计为防火极限1.5、2.5、3.0小时的要求,所需防火涂料的规格数量不同,不可能按照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供货单计量,所以应认定其没有提供用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和价格,永富某某公司无法审核其供货的真实性。
三、某某贸易公司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致使永富某某公司至今无法提交工程验收,可能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返工的赔偿责任,所以某某贸易公司还不具有货款请求权。根据《承包合同》第3条第2款“工程所选用的所有产品品牌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同意使用,所有材料应具备质量合格证、出产证明书,进场后需复检,并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约定,某某贸易公司应当提供用于工程所有规格型号钢结构防火材料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由永富某某公司或建设监理单位复检。某某贸易公司提供厦门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材料资料,经核查,对于钢结构防火材料,该公司仅具有生产耐火极限2.0小时的室内膨胀型资质(GT-NSP-Fp2.00-DP-8120),其余产品是用于饰面和隧道等处的,所以厦门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材料无法满足永富某某公司承建上杭体育中心项目要求。根据《承包合同》第5条第8款和第6条第2款第3项规定,2021年9月5日永富某某公司发函给承包人及某某贸易公司,但承包人及某某贸易公司均置之不理,未进行整改,且至今未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耐火极限1.5、2.5、3.0小时的验收资料。因此,根据《承包合同》第5条第8款和第6条第2款第3项规定,永富某某公司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仍可向承包人和某某贸易公司追偿。目前,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验收资料无法闭合,监理、建设单位还未对该项内容进行验收。所以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可能造成永富某某公司返工和引起索赔事项发生,某某贸易公司还不具有主张货款的权利。
四、永富某某公司实际给付的货款高于起诉书的陈述。某某贸易公司在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后,2021年2月3日开具一张数量1875公斤的膨胀型防火涂料价值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永富某某公司,永富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已给付某某贸易公司该款项;同时永富某某公司根据指示以钢结构班组工人工资的形式支付某某贸易公司货款45580元(其中,***三个月12600元,***三个月12600元,温某二个月4900元,***和陈某会各一个月7740元),因此,在某某贸易公司无法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具体数量和金额时,永富某某公司在2021年春节前已给付某某贸易公司7558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永富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某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永富某某公司承建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2018年12月6日,永富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集团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钢结构施工承包协议》一份,后因故双方解除该承包协议。2019年10月12日,该双方另行签订《网架屋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永富某某公司将其中的“综合体育馆网架屋面工程的制作和安装”交由江苏某某集团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该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约定:油漆为环氧富锌底漆和环氧云铁中间漆、防火涂料面漆。该综合体育馆的《屋盖钢网架结构设计总说明》第9条第3款“防火要求”规定:1.网架支座:耐火极限为3小时,防火涂料类型为厚涂型防火材料;2.与网架支座直接连接的杆件:耐火极限为2.5小时,防火涂料类型为超薄型防火材料;3.其他:耐火极限为1.5小时,防火涂料类型为超薄型防火材料。
2021年1月22日,永富某某公司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富某某公司因案涉建设项目向某某贸易公司购买防火涂料,规格为膨胀型、非膨胀型,数量约10000㎡,单价为20元,总金额为200000元(含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3%、装卸费、机械费用);验收标准、方法:需方接到货后,按样品收货,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转账支付,月结(现场工人工资双方另行协商在项目部做工资单支付);某某贸易公司现场代表为***,永富某某公司现场代表为李某;具体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以双方代表每次确定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价格随行就市;如有纠纷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以双方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
合同签订后,某某贸易公司在供货前将所供产品(室内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和室内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生产厂家:厦门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交由永富某某公司确认后,于2021年1月24日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将防火涂料送至永富某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建设项目工地,并由双方的现场代表***、李某分别在供货单上签订确认。2021年2月1日,某某贸易公司根据永富某某公司的要求,又将规格型号为膨胀型、非膨胀型、数量为5250㎡、单价为20元、总金额为105000元的防火涂料送至上述案涉工地,仍由双方的现场代表***、李某分别在供货单上签订确认。2021年2月3日,某某贸易公司向永富某某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0元(含税)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该发票上注明1875公斤膨胀性防火涂料。2021年2月10日,永富某某公司向某某贸易公司转账30000元。
另查明,2021年9月5日,永富某某公司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向江苏某某集团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代表***(即李某)、某某贸易公司发出《通知函》,函中载明:“综合体育馆网架防火涂料于2021年1月施工完成,其中的涂层厚度及细部处理至今(2021年9月5日)未整改完成,无法进行钢结构防腐涂层厚度检测,不具备网架验收条件。现根据…《网架屋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6条第2.3点约定执行…”该《通知函》盖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项目部资料专用章”。2022年1月3日,上杭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出的《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报告》,其检测结论为:24根杆件防火涂层经厚度检测,所检部位符合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要求。
上述事实,有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供货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屋盖钢网架结构设计总说明》、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合格证、微信聊天记录(附《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报告》),永富某某公司提供的《网架屋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购销合同》、供货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火涂料合格证、消防产品认证证书、通知函、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永富某某公司为承建的案涉建设项目工程需要购买防火涂料与某某贸易公司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具体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以双方代表每次确定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价格随行就市”“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以双方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某某贸易公司按约定先后两次向永富某某公司供货,供货单上均载明了产品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且双方的现场代表均有签字确认,虽然第二次的供货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但根据第一次《购销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以双方的订单或送货单为准,且前后时间短(仅8天),因此,某某贸易公司的两次供货金额合计30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永富某某公司项目部2021年9月5日发出的《通知函》,载明的是“涂层厚度及细部处理”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并非防火涂料质量问题;而且,上杭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出的《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报告》,其结论是防火涂层经厚度符合技术要求,也无涉及涂料质量问题。因此,永富某某公司主张某某贸易公司提供的防火涂料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某某贸易公司依约供货,永富某某公司按约付款,是明确的买卖关系。虽然,双方在《购销合同》约定“现场工人工资双方另行协商在项目部做工资单支付”,但永富某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工人工资已有另行协商且达成一致,而且,永富某某公司提供的“上杭县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建设项目钢结构(体育馆)班组工资发放明细表”,明确表明所发放的是2020年10月-12月的工人工资,而其时该双方的买卖关系尚未发生,因此,永富某某公司主张2020年10月-12月发放的工人工资(45580元)应作为已付货款予以扣除,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期限为月结,而永富某某公司拖欠货款275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永富某某公司应限期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75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以2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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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