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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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河沿路汇豪天下花园小区13号楼1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PYGBU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38号2#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1309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款标的1680000元及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