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95号
申请保全人:朱在太,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保全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朱在太与被保全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4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