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2166号
原告:青岛城阳高强螺栓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后桃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交汇1588号。
被告:上海宽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B区618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7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高强螺栓厂与被告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宽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阳高强螺栓厂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青岛城阳高强螺栓厂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