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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1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积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宝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高新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5号楼41、42号两套商铺。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经两次拍卖和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5号楼41号商铺一套,作价1100580元;国际花园5号楼42号商铺一套,作价148656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应支付的剩余质保金2135473.91元、利息305073.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597.15元、评估费11000元,共计2587145元。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湟源县城关镇纳隆口村431号国际花园5号楼41、42号两套商铺的查封措施。
三、注销该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并为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登记。
四、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朱秋安
审判员哈进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镇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