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951号
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家艺中心4-1518。
法定代表人:陆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梅,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恒山。
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尼特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卢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