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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正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207民初539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