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破申353号 申请人: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缆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对某文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某文化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某文化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某文化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6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北京市某区,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杭州某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某影视公司)持股比例为51%、徐某持股比例为49%。 在审查中,某电缆公司提供借款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单、银行回单及入账通知书,用以证明:某电缆公司作为实际出借人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15日向某影视公司转账3000万元、550万元;某影视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向某文化公司转账3000万元、3万元、505万元;截至目前,某文化公司尚有3505万元借款未偿还。经询,某电缆公司未就相关事实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查,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仇某同时担任某电缆公司董事会秘书,某文化公司的持股51%股东某影视公司同时是某电缆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某文化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某电缆公司对某文化公司的借款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鉴于案涉债权金额巨大、时间久远,且综合考量某电缆公司、某影视公司、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本院认为,在案涉债权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形下,本院在破产清算审查程序中仅凭某电缆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对某电缆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以及某电缆公司与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明确判定,故某电缆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某文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尚不具备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