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远某公司、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292号 原告:远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远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远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7元,由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