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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033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男,1968年9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