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8、9、10、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1300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963913.16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03执25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