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912号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乐宾,男,199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