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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张家港市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582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8作出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35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20356平方米×1元/平方米=20356元,并规定了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2项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南丰镇海坝村26、27组土地20356平方米动工建造南丰大道公路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并经催告,具有可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限期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