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582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桥镇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查真超。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8作出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35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20356平方米×1元/平方米=20356元,并规定了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2项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南丰镇海坝村26、27组土地20356平方米动工建造南丰大道公路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并经催告,具有可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张土罚字〔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限期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季惠惠
人民陪审员*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