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415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配偶),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霞,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查真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真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决问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