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661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