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5执456号
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与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2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32060.4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8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本案债务,并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账户缴纳执行费380元。2019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说明,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8)苏仲裁字第0212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