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2836号
原告:罗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罗某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按40%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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