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同某兴建材经营部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终4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医药高新区同某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陵兴某乐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上诉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医药高新区同某兴建材经营部、海陵兴某乐财建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4)苏120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