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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睿商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4688号 原告:重庆睿商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睿商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的剩余工资22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也从未给被告发放过工资。被告经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的剩余工资22880元,但原告与被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也未雇佣过被告至项目现场进行施工。被告在项目现场的工时及工量也未经过原告确认。由于工期延误,在现场施工时,还有总包方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原告不应承担支付责任。二、该项目竣工后,总包方尚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但该项目已投入使用,且总包方仍欠付原告工程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承担责任。被告提交结算申请后,总包方一直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且原告已向总包方开具发票4848180.74元,但总包方仅支付1079072.71元(该款项除该项目还包含其他项目的款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另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因此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为该项目工人且其工时及工量属实,根据上述条例,原告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案涉工作地点在航腾路与航新路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HT113号裁决,主要内容为:“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重庆睿商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工资22880元。”该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且原告本案争议的数额亦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决书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睿商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