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7928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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