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4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豹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跃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豹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跃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3.5986万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6652.5元已被我院冻结并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