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209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0号金城东方国际1401室。 被告: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百合小区B座4层综合办公室。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