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11民初65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0号金成东方国际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百合B座4层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