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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3民初13408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武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277.2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30日,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泛海桂府(宗地23E)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工程结算完毕向某某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剩余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合同价款为1464000元,结算金额为1269767.37元。截至2024年2月7日,已开发票金额1269767.37元,已回款金额为结算总价款的97%即1115397.08元,未回款金额为116277.27元(1269767.37元×0.97-1115397.0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于2023年11月1日就案涉合同进行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结算金额为1269767.37元,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结算日之前已付、已扣款合计865897.08元,剩余结算尾款为365777.27元,质保金38093.02元。结算之后,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因此实际欠付金额为115777.27元。案涉工程质保期两年,截至目前质保金尚未到期。因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暂无法直接支付115777.27元到期款项,但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愿意通过陆续付款或者以车位等相关资产抵债等方式履行相应债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0日,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业主)与某某公司(弱电智能化分包单位)签订《泛海桂府(宗地23E)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武汉中央商务区,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2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包干总价款为146.4万元。2023年6月12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3年11月1日,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载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1269767.37元,已付、已扣款合计865897.08元,预留工程保修款(质量保证金)38093.02元,质保金3%,质保期二年,结算尾款365777.27元。 2024年2月7日,案外人武汉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5万元。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15777.27元。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泛海桂府(宗地23E)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结合在案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15777.27元,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某某公司诉请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777.27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777.27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