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3民初5861号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溱,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捷公司)与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溱、被告磊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3966.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照202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以313966.28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2日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为636.65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14602.9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城庭***观澜项目三期地坪划线及交通设施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项目地址在武汉市汉南区××街××路,《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556001.03元,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在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20日内支付给原告。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项目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3月20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的造价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结算,结算价为569475.55元,2022年10月11日原告将结算报告交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未按约定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磊越公司辩称:由于疫情原因,我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做出的预结算金额,我方尚未做出复核,需要时间。 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综合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深捷公司与被告磊越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新城庭***观澜项目三期地坪划线及交通设施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磊越公司将汉***观澜三期地坪划线及交通设施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深捷公司。合同第4条约定,(1)按每月已完产值,经甲方、监理方确认签字后,招标人支付至上月累计已完产值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2)施工完成后并提甲方所需要的验收资料及相关的材料检验报告,经甲方、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认可,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3)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乙方须提供相关结算资料到招标人成本主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后乙方提供完整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甲方成本主管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货款。(4)质保金:余款3%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甲方磊越公司与乙方深捷公司双方签章确定《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其上载明案涉工程开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3月20日,验收意见为合格。 被告磊越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案外人湖北中明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智公司)审核,中明智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了案涉工程结算意见及附件,其中,《工程结算审定表》载明,案涉工程合同价556001.03元,送审价571816.29元,结算价569475.55元,核减额2340.74元。备注:扣除幼儿园未做部分。原告深捷公司对该结算意见认可,被告磊越公司主张该结算意见还未经过公司内部复核,暂时无法确认。原告深捷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2年10月11日,原告深捷公司的项目经理将案涉工程结算报告递交被告磊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被告磊越公司对该证据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原告深捷公司提交数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表明被告磊越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深捷公司转款138425元,2022年1月26日转款100000元,合计23842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新城庭***观澜项目三期地坪划线及交通设施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兵享有相应权利。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22年3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质保期两年,即到2024年3月20日质保期限届满。 关于合同结算价款,被告磊越公司委托的案外人中明智公司初步审核结论为:案涉工程合同价556001.03元,送审价571816.29元,结算价569475.55元,核减额2340.74元。被告磊越公司认为该审核结论并未经过磊越公司内部审批通过,但中明智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审核意见,至裁判之日被告磊越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该公司内部审核意见,已过审核所需合理期限,因此,本院认定中明智公司的审核结论为案涉合同结算结果,即最终审定金额569475.55元。被告磊越公司已向原告深捷公司支付工程款238425元,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3%即17084.27元给付期限还未届满,因此被告磊越公司欠付金额为313966.28元(569475.55元-238425元-17084.27元)。原告深捷公司诉请被告磊越公司支付工程款313966.28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深捷公司主张按照202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以313966.28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7%的货款,因此,对于欠付的工程款313966.28元,被告磊越公司应于收到案涉工程结算资料的次日即2022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深捷公司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966.28元; 二、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欠付工程款313966.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元,原告武汉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09.5元,全部由被告***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