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338号
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负责人:何某某。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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