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11099号
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448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983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 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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