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0000.10元(含暂计利息1766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0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844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