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

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4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0000.10元(含暂计利息1766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0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844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