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江油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98314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3080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0856931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3563.95元及利息、案件一审诉讼费8095元、二审诉讼费3000元、公告费12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53元,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案款4703元如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AH5454风神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号牌为川X87066丰田汽车一辆和号牌为川XL58IF新飞汽车一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坝A幢1层96号房产、B幢1层28-29号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本院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4703元,其余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