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江油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98314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3080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0856931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868.95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4788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