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江油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9831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6687号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4442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0844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