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强工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4000.00元,执行费476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