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通用换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5702.4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