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254号
原告:江苏亿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育才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单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金八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金八滩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陆一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陈李线东侧5008公路北侧(金八滩大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亿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金八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亿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滨海金八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新概念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6元,减半收取11048元,由原告江苏亿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亚男
人民陪审员 韩朝芳
人民陪审员 周广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