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呈执字第60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思源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思源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以及履行了支付案款110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呈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