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4执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幢第*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21945K。
委托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二环路核桃箐村省公安专科学校北校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21945K。
法定代理人:舒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云01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昆明市永生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在2018年9月30前付清。逾期,除支付货款外,还应支付30000元律师费及所欠货款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的违约金238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8元、诉讼保全费1640元。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云南海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向昆明市永生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和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云A××××ד解放”牌、云A××××ד江淮”牌汽车各一辆,并进行了登记查封,但未能够实际控制;查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北市区支行有存款16400元,但因有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措施,本院无权扣划;查到被执行人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有存款694453.77元,同样因有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措施,本院无权扣划,但已作了轮候冻结。另,查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可供执行。通过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在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4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伊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