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旭泰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3511号 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B6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