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3511号
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B6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