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xx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726308186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川县xxxx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叶家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660295633C。
法定代表人:范xx。
西安xxxx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县xxxx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9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川县xxxx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784.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xx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县xxxx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川县xxxx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784.43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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