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02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8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2日,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被执行人:景泰县敦敦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兴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景泰县敦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泰县敦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245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