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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达之观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9463号 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管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沭阳县某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仲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沭阳县某小学、仲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