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3民初1139号
原告:泗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泗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泗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泗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