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538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筑广之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文化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陆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广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筑广之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玥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