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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意英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长沐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3671号之二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上海日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