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基建(新疆)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买买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3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南路477号汇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惠民路陕西工南九巷。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乌鲁木齐市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祥路紫东佳苑小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诺兴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257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本院向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新A126**起亚牌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无法查找到该车辆具体位置而未能处置、无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限制消费并送达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乌鲁木齐恒信盛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64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857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