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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301执1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民终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上诉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押金、仓库租赁费合计10,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上诉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从2023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至少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01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